2019-11-06 09: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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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海事局联合印发《浙江省内河船舶“清洁行动”工作方案》,在强化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船容船貌提升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举措,旨在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内河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良好,开展清洁能源推广应用,船舶运力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船舶防污染应急能力进一步加强,船容船貌整体提升。
对船户来讲,“清洁行动”有哪些内容值得注意?
1.全省辖区登记的100-400总吨内河货船,按要求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将获资金奖励。自2017年3月1日起,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新建100-400总吨内河运输船舶必须全部安装生活污水存储装置(不产生生活污水的除外),并满足船舶检验规范要求,同年12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奖励政策,对在2020年底前按要求完成改造的省地方海事辖区100-400总吨内河货船进行资金奖励。此次“清洁行动”将奖励范围进一步扩大,沿海地市符合条件的内河船舶将享受同样的奖励政策。
2.内河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奖励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进一步优化。目前,已对“2017年版”改造奖励政策进行了更新升级,“2019年版”进一步优化了港航、船检等部门的协作流程,精简了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缩短了改造奖励资金下达周期,做到了“跑一次、减材料、缩时间”。
3.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将日趋完善,船舶垃圾、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归属感”更强。各市编制实施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已初见成效,此次行动拟推动各市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促进船舶水污染物依法合规转移处置,努力确保已建成的设施有效运行。
4.船舶偷排污染物、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不规范将受到严惩。方案指出,要强化港口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将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依职责打击违法违章行为。
5.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法规规范将进一步健全。拟在修订《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时补充完善相应条款,对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收集装置未正常使用,港口码头、公共接收点不接收船舶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作出相应规定。并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对进入我省内河航区的外省籍船舶施行统一监管标准。
6.内河营运船舶使用不达标燃油最高可被处10万元罚款。交通运输、海事、市场监管、商务、能源部门已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全面加强内河营运船舶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检比例。
7.在浙江省内河航行,要给船舶“照镜子、正衣冠”。交通港航部门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鼓励淘汰或及时改造安全和环保性能差的船舶,强化船舶船名、船籍港、吃水标尺、载重线等有关标志标牌设置的合规性监管,推进载运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船舶采取舱盖封闭、油布覆盖、矿用防尘网等防护措施,做到货物不外露。
此外,“清洁行动”还对船舶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岸电规范和标准化建设、涉农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管、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方面制定了详细工作举措。